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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透明、充满活力、激励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高点定位、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知识产权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1.完善证据保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规则,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找、主动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及时、有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实效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证据所在地的公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证据保全工作顺利进行。

       2.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人民法院引导、鼓励当事人在技术类等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供意见,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选拔省内外知识产权以及专业技术各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组建知识产权专家人才库,搭建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专家辅助人提供便利。人民法院要探索制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审查采信规则,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

       3.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诚信诉讼。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诉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故意逾期举证、怠于举证、毁损隐匿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诉讼失信名单,将诉讼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通过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公证在证据固定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对不易保存、易于毁灭的证据采取公证形式予以固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公证机关规范公证活动,不断丰富公证形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公证服务。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审判取证、证据保全等环节提供服务。

       5.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证据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及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证据披露。在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可要求予以披露,对方不予配合构成举证妨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惩戒。

       6.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事实推定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了证明侵权事实成立的初步证据,已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时,人民法院可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经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加大被控侵权方的反证和说明义务,合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7.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认证机制。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除涉及主体身份等依法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其他能够通过当事人质证等方式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避免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

       8.构建立体化知识产权证据保护模式。人民法院要紧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规则,引导创新主体注重证据收集、证据保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发挥行政执法查处迅速、程序简便的优势,提高证据保护效率。

三、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赔偿机制

       在坚持以补偿性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惩

       罚性赔偿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的难题。

       9.强化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举证指引。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要通过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引导权利人根据诉讼请求,提交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许可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涉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证据,便于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10.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专业化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人民法院要鼓励、引导权利人积极选择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评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建立由败诉方承担评估费用等合理维权成本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1.建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的沟通协调常态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培育更具活力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构建先进的知识产权交易商业运作模式,优化交易体系,逐步确立通过市场交易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关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的常态沟通机制,确保司法确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科学、合理。

       12.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确保创新主体能够凭借其创造性劳动获取应有的收益回报。对群体性侵权、规模侵权、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实现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和相称。

四、推进落实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13.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以及执法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引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执法标准上与司法机关统一。建立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交流常态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14.加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力度。在全省法院建成具备远程举证、质证、作证以及语音识别等功能,可当庭网络检索的科技法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智能化水平。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统一电子送达格式,探索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实现高效便捷,方便当事人诉讼。

       15.改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方式。适时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适用范围,对于权利义务明确、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繁简适当的裁判文书格式,实施“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审判质效。

五、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

       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6.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机制。构建全省专利纠纷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主,部分简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审判格局,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人员专业化,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

       17.完善公检法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保障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全面保护和立体保护。

       18.健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购买社会服务的支持力度,指导审判机关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现购买行为的规范化和顺畅化,确保购买社会服务资金效能和服务效果最大化。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构建交流机制,加强交流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视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19.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力度。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养,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术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鼓励知识产权法官积极参与对外交流活动和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实践,拓展国际视野,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20.在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法官挂职交流常态机制。完善挂职锻炼法官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探索上下级法院之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之间法官动态调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司法能力。

       21.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人事制度改革。定期选派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任职、挂职,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综合素质。建立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机制,拓宽知识产权法官培养渠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官职级保障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

       22.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调查官职业化建设,选聘优秀技术调查官为司法雇员,在省法院和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全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制定技术调查官出庭规则,探索完善技术审查意见采信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保障措施

       2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合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24.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需求,将知识产权审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优秀人才选拔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荣誉。

       25.营造浓厚氛围。构建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打造知识产权宣传新平台,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