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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院(科高集团)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科高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一)党费交纳基数:在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的福利性补贴;企业单位人员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单位确定。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二)党费交纳比例: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院(科高集团)系统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指导所属党支部于每年一月份完成对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

(四)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员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六)要做好党费交纳登记和党员党费证记录。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党员每次交纳党费的情况应记录在党费证上,并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字确认。

(七)院(科高集团)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应按月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有关账目明细应每季度报院(科高集团)党委办公室备案。

(八)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    规范党费使用工作。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符合党费使用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进行党内表彰所产生的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等;(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7)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8)党的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党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党费开支必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我院(科高集团)相关财务规定。

第四条    规范党费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党费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统一管理,其具体业务由各单位党组织工作部门承办,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单位基层党委及总支、直属支部,要按照规定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具体财务管理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参照财务有关制度执行。

(三)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向党员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五)为支持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所属基层党委在职党员党费留存50%的比例,所属基层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在职党员党费全部上缴后,院(科高集团)党委于次年3月底前返还50%的比例;离退休党员党费,按照70%的比例分别留存和返还。留存和返还的党费用于各单位开展党内活动补充。

(六)各单位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院(科高集团)党委。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2)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大额支出应有明细);(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七)院(科高集团)党委每年将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高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组电〔2017〕30号)执行。